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0-21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2〕1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已经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高级职称评审时间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人社厅事业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结束,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由主管部门统筹把关,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有效解决待聘人员"存量”与待评人员"增量”问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师学院等自评直聘单位须严格按岗位空额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通知中要明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做好改革前后新旧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我省分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度安排,从今年开始,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专业)职称评定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
四、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政策,根据国家《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人发〔2022〕18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即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别职称。省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统一规定为准。
五、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从今年开始,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六、实施龙江卓越工程师支持计划,支持龙江工程师学院联合省内大型企业加快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实行学校、企业"双导师”制,校内理论考试、企业实践及业绩成果考核合格的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按规定直接授予工程师职称资格(不含国家统一考试专业),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七、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从今年开始,对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进行分类评聘,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评聘。具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要在年度评聘中认真落实,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其中破格条件不得低于我省通用破格标准。
八、推动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组团式援边行动”,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援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政策,为援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聘用岗位做好服务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
九、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按照中国外文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22〕6号,关注"CATTI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备考”"职称评审”查询)有关要求执行,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于9月10日前将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事业处。
十、从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称服务平台。全省职称评定涉及的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工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网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未统一分配账号的单位可自行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信息,将直接上传到人社部职称查询系统,未通过平台评定的职称资格信息不予备案。
十一、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从今年开始,在全省探索试行电子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发放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在线查询、下载,通过"黑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核验真伪,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以往年度职称证书丢失需要补办的,继续使用纸质证书。
十二、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自动获取学信网学历学位信息,无需提供证书原件(由单位负责核对);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仍须提供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
十三、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200元/人。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标准收费,遵守财经纪律、会计制度,做好评审费收支情况存档、记录工作,为申请下一周期收费奠定基础。
十四、严格规范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含自评直聘单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8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附件2)。各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由市(地)人社局按规定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十五、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十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
十七、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创新工作方法,主动公布政策咨询及服务电话,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根据呈报材料时间采取网上预约、分时段、分批次、分单位及分系列(专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收取材料,对于参评人员及报送材料较多的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优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评审管理、公示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抢抓当前疫情形势向好有利契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报备工作要求,在组织申报、材料收集、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环节,可采取分时段、分批次、分组别以及网络评议、视频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工作场所的消杀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hrss.hlj.gov.cn/hljhrss/zt4/view.jsp?id=3640278528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2日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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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19:30-21:00
12月05日19:30-21:00